1、作为虚词时的“所”字,它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,可以把“所”字看作使动词等词体词化的标志,它的作用就是改变其后的词语的性质而是它具有其他功能。
2、具体地说,当它用在动词、介词或短语之前时,它主要起着结构作用,不再具有实在的词汇意义,应该把它看作“结构助词”, 通过这个结构来充当句子的主语、宾语或定语。
3、而不把它看作代词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4、“所字结构”充当句子成分时,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,不能将其拆分,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,可以承担名词所承担的一切语法功能。
5、“所字结构”根据与“所”字结合的核心词的词类不同,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别:“所+动”结构和“所+介”结构。
6、每一种类别中又有着不同的类型变化,每一种类型中“所”的作用和体现的意义又是各不相同的,它们在一起共同组成了“所字结构”的语法功能。
7、可见,“所字结构”的用法和意义十分灵活。
8、扩展资料:“所”字通常位于谓词性成分前,用来指代行为动作的对象,一般把“所”字后它后面的谓词性成分称为“所字结构”。
9、“所”字的语法作用是使谓词性成分名词化。
10、“所”字结构主要有五类: 所+动词;2、所+动词+中心词;3、所+动词+者;4、所+介词+动词;5、所+(介词)+动词;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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